1 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
本标準不适用于爲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标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
售食品的标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内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标識的食品。
2.2 食品标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産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4 生産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爲最終産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将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産品完全适于銷售,并保持
标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内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标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内容。
3.4 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号,誤導消費者将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産品
混淆。
3.6 不應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标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确,易于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标、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标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标識
應當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啓識别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别内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強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标示相應的内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強制标
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産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産品标
準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标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 标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規定的名稱。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号或字體顔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體顔色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 爲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的、濃縮的、複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标簽上應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爲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爲其他成分(如
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産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标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标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随後将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标示。當某
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标示複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标示爲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标示爲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并同時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 号)(标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标簽上,應選擇附錄B 中的一種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緻敏物質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産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類别 | 标示方式 |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标示爲“氫化”或“部分氫化” |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 “澱粉” |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 “蜜餞”、“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簽上特别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簽上特别強調,不需要标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淨含量和規格
4.1.5.1 淨含量的标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a)液态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4.1.5.3 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 标示。
表2 淨含量計量單位的标示方式
計量方式 | 淨含量(Q)的範圍 | 計量單位 |
體積 | Q < 1000 mL Q ≥ 1000 mL | 毫升(mL) (ml) 升(L ) (1) |
質量 | Q < 1000 g Q ≥ 1000 g | 克(g)千克(kg) |
4.1.5.4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淨含量(Q)的範圍 |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
Q ≤ 50 mL; Q ≤ 50g | 2 |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 3 |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 4 |
Q> l kg; Q>1 L | 6 |
4.1.5.5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爲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标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
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标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7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标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标示規格。
4.1.5.8 規格的标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隻标示件數,可不标示“規格”二字。單
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淨含量(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6 生産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 應當标注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産
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标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産基地,應标示集團公司和分
公司(生産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标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産地,産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标注
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标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标示
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産地,産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标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産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标示以下至少一項内容:電話、傳真、網絡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标示的郵政地址。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原産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标示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應清晰标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标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個标示了生産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标示的保質期
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标示的生産日期應爲最早生産的單件食品的生産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别标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标示,應注明日期标示順序(标示形式參見附
錄C)。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标示貯存條件(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9 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
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标示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1.10 産品标準代号
在國内生産并在國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産品所執行的标準代号和
順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标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标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1.11.3 營養标簽
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标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執行。
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标示營養标簽,标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标準執行。
4.1.11.4 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産品标準已明确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标示質量(品質)等級。
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按照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标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
産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簽上标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态食糖
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隻标示産品名稱、淨含量、生産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 推薦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據産品需要,可以标示産品的批号。
4.4.2 食用方法
根據産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開啓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複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
的說明。
4.4.3 緻敏物質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緻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
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标簽标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爲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
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着色劑
(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
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食品添加
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 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
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
着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錄C
部分标簽項目的推薦标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标簽項目的推薦标示形式,标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
于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
緻。
C.2 淨含量和規格的标示
爲方便表述,淨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爲計量方式,使用冒号爲分隔符。标簽上應使用實際産品
适用的計量單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号作爲分隔符,便于識讀。
C.2.1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淨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50g;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贈25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25)克。
C.2.2 淨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爲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25 克瀝幹物(或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
60%)。
C.2.3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40 克×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5×40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5×40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5 件);
淨含量:200 克規格:5×40 克;
淨含量:200 克規格:40 克×5;
淨含量:200 克規格:5 件;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淨含量:200 克規格:100 克+ 50 克×2;
淨含量:200 克規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A 産品40 克×3,B 産品4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100 克A 産品,50 克×2 B 産品,50 克C 産品;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A 産品:100 克,B 産品:50 克×2,C 産品:50 克;
淨含量/規格:100 克(A 産品),50 克×2(B 産品),50 克(C 産品);
淨含量/規格:A 産品100 克,B 産品50 克×2,C 産品50 克。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應标示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數字。月、日應标示2 位數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質期的标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貯存條件的标示
貯存條件可以标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标題,或不标示标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幹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于陰涼幹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後需冷藏;
溫度:≤××℃,濕度:≤×× %。